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办学与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学校内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恪守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原则上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置顾问。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二)评定学校内部专业技术职称。
(三)评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评议学科专业建设重点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
(四)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五)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六)指导、组织全校学术交流活动。
(七)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六)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