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职业技能大赛参赛工作的实施,有效激励师生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职业技能大赛是我校各学院的常规工作,各教研室应根据每年的比赛项目,制定本教研室的职业技能大赛工作计划。各学院在组队参赛时应严把质量关。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教学中应重视职业技能大赛,专业课程涉及到技能大赛的相关知识应在课程中重点讲授。
第三条 职业技能大赛参赛学生应是我校的二年级或三年级在校生。
第四条 各教研室应制定参赛项目培训计划,每个赛项参赛学生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4小时。培训内容不能重复专业课所授内容,或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规定内容。
第五条 职业技能大赛指导和培训工作量按每个赛项10课时计算。
第六条 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奖励办法按学校《教学奖励办法(修订版)》执行。
第七条 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在年度评优时有相应加分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将给予考虑。
第八条 参赛学生在评先评优、推荐就业时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条 外出参赛应根据比赛地点和比赛时间向学校申请安排交通工具。比赛地点在本市区域内或文昌、琼海等附近市县的,由学校统一派车;如因比赛地点较远或其它原因学校不能安排车辆的,可选择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选择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方能报销车费。
第十条 参赛师生比赛时间为半天的不得申请餐补,比赛时间为一天的可申请午餐补贴。参赛一天以上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餐补和住宿标准。
第十一条 参赛所需耗材应包含在各学院学期耗材采购计划中,不得另行申请采购。
第十二条 赛项承办学院对省教育厅下拨经费应做好开支预算,并报教学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管理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