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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日期:2019-04-03 17:15:47  发布人:lyysx  浏览量:5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与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防范和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认定类别分为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与实训、考试与成绩、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与保障等方面。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擅自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备课不认真或无授课计划、不带教案、教材、教具、学生花名册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理的教学任务安排,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开展。

4. 不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擅自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随意增减课时等,在4学时(含)以下。

5.在整个教学进程中,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或未按规定批改作业。

6.上课期间拨打、接听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7.酒后上课或上课期间抽烟,造成不良影响。

8.在教学中不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旷课、迟到、早退、聊天、睡觉、使用通讯工具等课堂异常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课堂秩序混乱。

9.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言论严重脱离教学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0.教学活动结束后,任课教师未及时归还借用的多媒体教室、机房、实训室钥匙,影响到该教学场所后续的正常使用。

11实训(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实训(实验)进行在实训(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2.在指导实践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13.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命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导致考试延误。

14.试题内容覆盖面、试题难度或题量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15.在监考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1)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违反考试有关程序;(2)擅自请其他人员代监考;(3)对考场违纪现象置之不理;(4)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5)未按规定提交考场资料;(6)考后未及时清点试卷,试卷有缺失。

16.在评卷、核分、网上录入成绩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差错,教学班级错误率在5%以内。

17.评卷态度不端正,工作敷衍,导致全班考试成绩区分度过低,或成绩严重不符合正态分布。

18. 外聘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擅自离岗或提前下课,扣减当次课2学时课时津贴,今后不再聘用。

19. 外聘教师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差错,教学班级错误率在5%以内,扣减2学时课时津贴;教学班级错误率在5%以上,扣减4学时课时津贴,今后不再聘用。

(二)教学管理及教辅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老师或学生班级,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单位未按时报送教材征订计划,或采购部门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教材没有按时到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 未及时上报或下发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资料,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4. 传达监考任务过程中出现失误,造成开考后监考人员未按时到岗。

5.未经审批,擅自给学生发放、摊派征订计划外的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

6.管理人员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训室,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或擅自允许校外单位、人员使用,影响正常教学。

8.在正常上课时间,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上。

2.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3.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随意增减课时达到4学时以上,8学时(含)以下。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擅自变更课程表上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在指导实践教学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5.未经审核,擅自使用自编教材,或其它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6.因工作失职,在实训、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较大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

7.在指导学生校外实习过程中,未按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或实习存在指导环节缺失,造成严重后果。

8.考前给学生透露或变相透露考题内容,或在试卷命题时提供的多套试题雷同率超过50%

9.考试或考查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差错率达5%以上,或试题、标准答案有3处或以上错误。

10.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透露答案。

11.在评卷、核分、网上录入成绩过程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差错,教学班级错误率在5%以上。

12.非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录入并提交教务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1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有损学校形象、影响师生团结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二)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因工作失误,在编制课表、考试安排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未能及时处理,使上课、考试无法进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未按规定操作,影响教学管理系统数据安全,导致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善或失职,丢失应保存的学生试卷、毕业实习报告、原始成绩单、学生花名册,以及各类应保存的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和记录档案资料。

4.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维修不及时,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导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

5.在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丢失或泄密。

6.有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7.对本人、本单位、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者。

第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宣传散布不健康的思想内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无故缺课,或随意删减课时达到8学时以上,严重影响教学工作。

3.学院(部)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停课、调课,严重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故意泄漏试题,或在考试中组织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5. 弄虚作假,任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6. 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学籍档案,造成严重后果。

7.故意毁坏重要的教学设施,或故意损毁重要的教学资料或数据,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检查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应当场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中的教学事故情况,且第一时间上报责任人所在单位(学院、学部或部门)及教学科研处。所在单位应立即对事故做调查,并让事故责任人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的责任人情况说明;事故调查人员同时填写调查情况并签名,所在单位签章后交学校教学科研处。

教学科研处对教学事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的核实情况,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处理结果在5日内报教学科研处备案。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凡一年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2日内将《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和单位领导签字的调查意见,以及相关材料上报教学科研处,教学科研处在事故发生4日内核实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校长。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副校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科研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含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视情节可给予停课或调离现任岗位处理。

凡一年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科研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和参加职务晋升,并给予停课、缓聘、低聘、解聘或调离现任岗位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学院(部)或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学院(部)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后,相关责任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科研处提出申诉。对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学科研处负责受理,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科研处提交学校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责任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课程名称

 

授课地点

 

授课班级

 

日期

 

事故情况描述:

 

 

 

 

                                         事故发现人(签字):    

      

责任人情况说明:

 

 

 

 

                                       责任人(签字):    

      

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字):

                                      所在单位(签章):

                                                                        

教学科研处核实情况:

 

 

 

教学科研处认定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认定责任人此次教学事故为                  

                                          教学科研处(签章):     

      

教学督导意见:

 

 

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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