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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日期:2019-04-03 17:16:41  发布人:lyysx  浏览量:663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学校科研资助与奖励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获国家、省(部)、市(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公开发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艺术类、设计类作品。

(三)获国家、省(部)、市(厅)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

(四)通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验收鉴定的科研成果。

(五)获授权的国家专利和国际专利;获得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以年度为计量周期,以业绩计分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进行量化评价。学校依据个人科研业绩年度总分进行奖励。科研计分的分值奖励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年度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

科研成果奖是指各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等。国家级一等奖5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00分;省(部)级特等奖200分,一等奖15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60分;市(厅)级特等奖100分,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分配各人得分。

科研(含教研)论文获国家各部委、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以及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按一等奖4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15分计分;获省属有关部门或省级专业学会优秀论文奖的,按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计分。

第五条  出版著作、教材的计分

本办法所指著作必须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出版,教材是指国家部委规划教材。学术专著、论著每万字计3分,教材、编著、译著每万字计2分。每部著作、教材最高得分不可超过100分。修订再版的著作、教材按原计分标准的40%计算。多人合作完成的著作、教材由第一作者分配各人得分。

第六条  发表论文计分

本办法所指论文是在合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论文和教学研究论文。

(一)在国内外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 收录的,每篇论文计为(影响因子IF 1×20分;被期刊EI 收录的每篇论文计20分;被会议EI ISTP收录的每篇论文计10分。

(二)在国内外人文与社会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SCIA&HCI收录的,每篇论文计30分;被期刊EICSSCI收录的,每篇论文计20分;被会议EI ISSHP收录的每篇论文计10分。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6分;在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分。

(四)收入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并公开发表的论文,按一般刊物发表的论文对待;在国际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刊号)发表的论文,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对待。

上述SCIEIISTP收录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CSSCI由南京大学发布索引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的刊物;一般期刊论文要被CNKI(中国知网)学术文献总库全文收录,否则不予认定。同一篇论文被多个索引收录时,按就高原则只计一次得分。

第七条  艺术类、设计类作品计分

具有正式书号出版的个人作品,按出版专著计分;在正式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作品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入选由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作品展示的作品,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入选省级行业协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作品展示的作品,等同于一般期刊论文。同一作品多次发表(参展)的,只按最高档次计算一次。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计分

已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已进入学校财务帐户,经教学科研处登记,可计算立项分。国家级科研项目每项计80分;省(部)级项目每项计30分;市(厅)级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每项计15分。项目组各成员的科研得分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含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

省部级项目包括:除科技部以外国家各部委项目,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海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海南省科技厅项目,海南省社科联项目。

市厅级项目:除科技厅、社科联以外的其它省级政府部门项目,海口市科技局项目,海口市社科联项目。

第九条  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计分

通过国家级评审部门验收鉴定的科研成果每项计50分;通过省(部)级评审部门验收鉴定的科研成果每项计20分;通过市(厅)级部门验收鉴定的科研成果每项计10分。成果如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由项目(成果)负责人分配各参与人的得分。

第十条  获授权专利、获发布标准的计分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是职务发明专利,不含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的由同等权力机构)授权的批文;获发布标准要有发布实施的批准文件。

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计3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5分;国际专利每项计50分。获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每项计60分;行业标准每项计30分;地方标准每项计20分。专利作品或标准若是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由第一所有人分配各参与人的得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必须是我校作为其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其知识产权归属于我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十三条  同一科研成果获多次奖励的,学校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予复奖。

第十四条  凡本办法未涵盖的科研成果,成果责任人可向学校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  办理奖励的程序

每年1231日前,由科研成果责任人填写登记表,并提供科研项目立项文件、著作、论文、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成果材料原件,经学院(部)领导签字后送交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成果材料进行登记、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因科研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间延后等客观原因,当年未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奖励的,转入下一年度登记奖励。

第十六条  凡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回该成果的全部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原《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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