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显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表彰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入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主要奖励以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关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教学比赛、学科竞赛指导等各级各类集体或个人取得的教学成果。对以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奖项,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三条 教学奖励不重复,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时,按最高金额奖励。 第四条 教学奖励分为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工程专项奖、教学研究奖、教材建设奖、教学比赛奖、学科竞赛指导奖等六大类。 (一)教学成果奖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的奖励。 (二)教学质量工程专项奖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质量工程的项目的奖励,主要包括骨干专业、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项目。 (三)教学研究奖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研教改立项项目的奖励。 (四)教材建设奖是对出版教材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规划建设教材和优秀教材的奖励。 (五)教学比赛奖是对在各类教学比赛竞赛中获奖的教师个人的奖励。 (六)学科竞赛指导奖是对指导我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数学建模等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政府部门有奖金奖励的,学校将不再给予奖励。对无奖金奖励的获奖项目,学校奖励标准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学校每项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500元;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第六条 教学质量工程专项奖。奖励标准:获得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获得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A类每项奖励5000元,B类每项奖励3000元;获得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 第七条 教学研究奖。 教研教改项目立项和发表教研教改论文的奖励标准参照《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中的科研项目立项和发表论文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条 教材建设奖。奖励标准:以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为独立主编单位或作为第一主编单位的教材,获评为国家级优秀教材、省级优秀教材的,除了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计分外,每部教材再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第九条 教学比赛奖。获得教育部主办或教育部委托主办的教学比赛奖以及获得省级教学比赛奖的教师,政府部门有奖金奖励的,学校将不再给予奖励。对无奖金奖励的,学校奖励标准为:获得国家级教学比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教师,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1000元;获得省级教学比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教师,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200元、800元、500元;获得校级教学比赛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教师,每人奖励1000元、700元、500元、200元;获得校级优质示范课、公开课的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条 学科竞赛指导奖。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是指经教学科研处批准,由学生代表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参加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由省(部)级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如挑战杯、“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泛珠三角计算机作品赛、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等。对本条未涵盖的其它类别竞赛,参赛指导教师可向学校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标准最终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学科竞赛奖的项目,政府部门有奖金奖励的,学校将不再给予奖励。对无奖金奖励的获奖项目,学校奖励标准为: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指导教师(团队),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600元。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请承办上述各类省级学科竞赛,学校对成功承办赛事的二级学院按每项赛事200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可以由二级学院以实物或奖金的形式发给对承办工作做出贡献的赛事组织工作人员、有关教师和学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按最高档次奖励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奖励,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教学成果进行统计落实,奖励成果以发表或文件下发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个人项目奖励,奖金直接发给个人。集体项目奖励,奖金发给项目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由其进行再分配,可直接向具体参与项目工作的教师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原有《教学奖励办法》中与本修订版不一致的,以本修订版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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